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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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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书籍名:《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作者:石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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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最终以律师退还高铁钢诉讼费用而终结。后来,常金生这位曾入选《中华名律师辞典》的当地十佳律师,被迫在全市律师会议上做了检查。当年江建新挨不住刑讯,招认了他和高铁钢共同杀人的经过,而出来后,为了讨回迟到的正义,江建新和高铁钢又同病相怜地走到了一起。他们分别印制了重奖寻人启事,四处寻觅“狗黑”和王金梅的下落。同时,他们向湖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案件诉状,控告湖滨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罪行。

            高铁钢一次次地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政协……但又一次次被冰冷地告知,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你还是犯罪嫌疑人,对于你的控告不予受理。见在当地根本讨不回公道,高铁钢就决定进京上访。2002年10月16日,高铁钢和江建新第一次来到北京告状。两人在高检、高法、公安部、国务院信访办、全国人大信访办分别申诉了冤情。几乎与此同时,三门峡市公安局派出了大约40名干警、17辆警车,四处设点堵截。11月初,高铁钢被湖滨公安分局一位政委带人逮个正着,并将他带到三门峡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控制了两天。湖滨区政法委书记再三表示,一定要落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批示,全力做好高铁钢的稳定工作,解决他的问题。谁知回到三门峡后,前来解决问题的人一个也没有出现,高铁钢反又被关到了湖滨公安分局上回关押他16个昼夜的会议室里面,再也无人理睬。之后,他又被拘留了15天。江建新也被监视居住。时任湖滨分局局长的谭鲁生对江建新说:“你去北京告我,又能奈我何?早晚还得到我这儿处理。”2002年12月4日,高铁钢、江建新打着写满“冤”字的横幅,在三门峡市街心花园拦住了前来视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三门峡市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在三门峡市委三楼一间办公室内,江、高二人向市政法委李主臣副书记递交了申冤材料,李答应转交他人处理。就这样,他们又等到了第二年的2月。此时万般无奈的江建新深感告状无望,心力交瘁,他到市政法委杨副书记办公室留下了声称两天后自焚的遗书后,也从此失踪了。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4)

            2003年3月4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高铁钢孤身一人,又来到北京告状。这次,他刚与王维忠等代表联系上,就被人盯上了梢。随后,他又被湖滨公安分局干警从北京强行带回了三门峡市。分局刑警三中队宣布:撤销对高铁钢的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2003年3月6日,高铁钢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被湖滨分局拒绝;4月14日,高铁钢国家赔偿的复议要求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驳回;9月28日和10月23日,湖滨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再次驳回了高铁钢的赔偿请求;11月10日,高铁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2004年1月13日,法院退还了申请书。高铁钢哪里甘心呀?在交织着希望与绝望的痛苦挣扎中,高铁钢借钱购买了一辆红色的二手夏利车,尽管外漆已经部分脱落,但车上的条幅格外引人注目——“男秋菊誓死讨公道!”2003年年底的一天,高铁钢把车停在市委和市公安局门前,一共停了16天;正月十五闹元宵,他直接把喊冤车开上了庆典的观礼台;紧接着,他又把喊冤车开到河南省“两会”现场。时值河南省“两会”开幕,所有的代表都在注视着那辆车。高铁钢趁机把自己的材料和证据像雪片一般发给他们。“无条件停访息诉!”终于,一直对此视而不见的三门峡市委书记下了批示。2004年2月25日,在涉案三年半后,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给高铁钢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我看到高铁钢递给我的这份决定书上称,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高铁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3月29日,分局又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对限制高铁钢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数额为20  732元。4月29日,湖滨区检察院也作出决定,赔偿高铁钢因被错误批捕、超期羁押共计14429元。9月16日,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称,三门峡市公安局在行使职权时,对高铁钢在采取刑事拘留前限制人身自由2天,超期羁押417天,两项合计共计419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了这一天,高铁钢几乎搭进了全部体力、精力和财力……他后来对我说:“我非常感谢王维忠代表。我出来后第一个找到的是他,为我呼吁最多的也是他。如果没有这位王代表的侠义心肠,没有他的大力关注,我这个案子也许不可能这么快就有反应。特别是,通过这几年的漫长维权路,通过打官司,我对不少法律条文也了然于心,知道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撤销案件的这个结论,对高铁钢意味着什么?2004年4月,面对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任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谭鲁生说:“对高铁钢,意味着他无罪,现在疑罪从无,从司法解释,疑罪那就是无罪。这一点,我们实事求是地承认,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我们这是不对的,也承认这一点。要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当中,有什么问题,主要就是一个超期羁押问题,再一个就是说我们没有把他及时送到看守所。”三门峡市政法委副书记杨玉庆也这样称:“高铁钢的案件已经撤销了,该赔偿的也赔偿了,我认为结案了。高铁钢的申请赔偿的问题,已经给予解决了。”当新华社记者问到怎么看待高铁钢还在继续反映他的一些问题。杨玉庆回答:“我不清楚他反映什么问题……”

            国内许多媒体认为,高铁钢创造了一个词——“中国式维权”。“中国式维权”是高成本维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量微薄的公民必须耗费惊人的时间、金钱、精力。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他们还必须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肉体损伤甚至于生命计入维权成本。高铁钢说:“我就像一只皮球,在各个部门之间被踢来踢去。”由新华社主办的《半月谈》,第一次破天荒地用如此多的版面和篇幅来报道一宗普通公民的案情,其舆论监督自然引起河南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河南省和三门峡市专门成立了两级联合工作组,负责妥善解决高铁钢冤案遗留问题。2005年5月26日,《半月谈》又发表了2004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高铁钢冤案的反馈意见:〖HT10.K〗通过复查,我们认为,我们的工作确有一些疏漏,我们也真诚地接受你们的监督。经审查,现有卷宗证据材料证明: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江建新、高铁钢证据不足。一是高铁钢一直未作有罪供述;二是受害人张维光(即“狗黑”)的尸体一直未找到;三是证人王金梅说,她在江建新住处后屋见到张维光的尸体是用床单包住,并没有直接见到张维光的尸体,究竟是不是张维光的尸体,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案应吸取的教训:一是对逮捕的条件把关不严;二是逮捕后引导公安侦查工作不到位,在作出逮捕决定后没有进一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使案件长期搁置;三是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力度不大。江建新、高铁钢被超期羁押已400余天,其间检察机关虽然提出过纠正意见,但都没有得到落实。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追究王金梅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的问题,湖滨区公安分局已进行了调查,因多次查找王金梅未果,我们将继续督促有关部门查找,并依法处理。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要求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经湖滨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湖滨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确有违法乱纪行为,但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尚待进一步调查……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5)

            〖HT〗王维忠代表从《半月谈》上看到高铁钢的不幸遭遇后,曾怒不可遏地指出,如果真的像省检察院所说那么重视的话,有关三门峡警方刑讯逼供的问题早就有人介入了,王金梅也早就抓起来了。但警方根本没有寻找过王金梅,因为我早知道其中的内幕,只要王出来,那些人也就完蛋了!王本来就是风月场上的人物,早与警方的某某有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如果没有人为她做后台,那个女人是没有这样的能耐同时让两个无辜者几乎丢失性命的。这场灾难完全是因王金梅这个女人所引起的,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了,她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高铁钢也告诉我,早在2000年7月28日,被关押的他偶然从民警手中的《三门峡日报》上看到了王金梅刊登的售房广告。他立即要求民警采取措施,防止王金梅卖房逃跑。因为该房为江建新“交待”的杀人及肢解尸体现场,在案件没有弄清楚之前,不能让现场遭到破坏;同时,高铁钢有价值六万多元的进口音响、电视等财产寄存在江建新家,一旦财产流失,由谁承担责任?然而,对于高铁钢的请求,办案刑警未予理睬。果然,王金梅最后将江建新家价值80余万元的房产等甩卖后卷款而逃,而警方对此从没过问。如果当初警方真的作为的话,王金梅还跑得了吗?三门峡公安局只能以“多次查找王金梅未果”来糊弄他们和上级有关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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