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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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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书籍名:《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作者:石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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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灿律师曾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服役过20多年的正团职中校军官。作为一个已有15年执业经历的退役军人律师,徐灿律师对公平、正义有着本能的追求。

            经多次协商后,我们决定在此案开庭前,前往三门峡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2006年7月24日,我和徐灿从北京坐火车赶到新乡。见到赵林慧后,她告诉我们,2005年9月的一天,他和高铁钢正开着车去外面装货,在半路上突然被两辆警车拦住。对方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将高铁钢押走。随后,高被押到河南渑池县看守所,当时由于没有任何手续,看守所负责人拒收,后来还是三门峡公安局的领导亲自打电话,让先关人,再补办手续。当天晚上,我们在赵的帮助下,连夜赶往三门峡。晚上10许,我们在一家宾馆见到了高铁钢的父亲高义。老人今年都71岁了,他多年前从东北来到三门峡,曾任“万里黄河第一坝”的总工程师,在当地颇有威望。但老人做梦也没想到,在他本应颐养天年的时候,却因为长子的冤屈而影响了一家人的幸福。自从高铁钢出事后,他再也没有过过一天安宁的日子,每天不是找人,就是四处替儿子申冤。老人向我们反映了有关情况,提供了一些证据。与此同时,我们从三门峡市民、高铁钢的老同学王有红和陆国全夫妇那里了解到:在高铁钢被重新关入看守所后,三门峡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四处搜索高铁钢的笔记本电脑及其保存的大量案情材料。200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五六名警察突然冲到王有红家中,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想搜家,他们声称高铁钢的有关材料都存放在其家中。当时正在外面办事的陆国全非常气愤,当即打电话向三门峡市政法委的一位领导投诉警方的非法行为,那几个警察这才悻悻地离开。但后来,他们通过辖地的派出所,先后三次将王有红夫妇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有红证明高铁钢曾向河南电视台记者魏清风等人“行贿”的情况。第二天,我们又找到了高铁钢在本地的一位代理律师,并从法院调出了有关案卷材料。当天下午,在本地律师的陪同下,徐灿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前往三门峡看守所探视被关押在此的高铁钢。2006年7月11日,已重入囹圄的高铁钢在看守所里收到了河南省三门峡人民检察院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三检刑诉[2006]78号起诉书:〖HT10.K〗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贺俊鸿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于2006年3月20日、2006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5月5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06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4月20日、2006年7月4日我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经依法审查证明:一、抢劫罪1.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高铁钢、江建新(另案处理)、贺红星预谋后,指示秦凤莲(女)将郭某诱至三门峡市上阳路后一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由被告人贺红星冒充秦某的男友与李志强(另案处理)进入房间内,使用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郭某现金400元、爱立信868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精英王传呼机一部、共计价值2350元。2.2004年6月11日晚8时,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贺俊鸿以要账为由,窜至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8号楼402室张建伟的办公室,采用拦阻、拽电话线阻止被害人报警等手段,抢得张建伟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8000元。〖HT〗二、敲诈勒索罪1.199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高铁钢先唆使一卖淫妇女在三门峡市经一路南段半坡处“泰式洗头城”一房间内同索某发生性关系,又指使被告人贺红星进屋将索某的衣服拿走,并逼迫索某打一张5000元的欠条。同年10月上旬,被告人高铁钢以告发索某嫖娼相威胁,敲诈索某现金5000元。2.2004年4~6月期间,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等人,采用打电话威胁,到办公室纠缠、威逼等手段,迫使段朝龙交给其现金10万元。三、行贿罪2002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法制日报》记者雷某(另案处理)为其报道“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一文,在雷某的办公室,送现金2万元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雷某的自首材料,魏湛、张红兵的证言,视听资料,《法制日报》、雷某的记者证,《法制日报》社的证明材料等。2.2002年8~9月份,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河南电视台记者魏某(另案处理)帮其报道“冤案”节目,分别在魏某办公室、三门峡市黄金大酒店、郑州金河宾馆、郑州大富豪楼下交通银行大厅送给魏某现金,共计14  000元。

            检察院指出,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贺俊鸿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8)

            

            在两赴三门峡市、三次在看守所会见高铁钢、查阅并认真研究了公诉方移交人民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有关调查之后,徐灿律师认为河南省三门峡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高铁钢涉嫌的犯罪皆不能成立。8月2日,在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徐灿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庭审上,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为高铁钢做了无罪辩护。

            徐灿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高铁钢的四项罪名皆不成立,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基本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高铁钢无罪。

            徐灿律师回京后马上对我谈起当天庭审的情况。他说,当天的庭审控辩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十分激烈,不时有“法官,反对!”的声音在对方发言时响起,坐在庭下旁听的除了高铁钢的亲友,绝大多数是穿制服的公安干警。而戏剧化的一幕是,作为控方证人的贺红星对先前很多证言或笔录当庭“翻供”,而高铁钢则要求法院请旁听的本案承办警官们回避,因为“他们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法院不予理睬。最后,持续7个小时结束时,法庭的窗外已是夜幕降临,灯火阑珊。

            我从徐律师和参加过旁听的高铁钢的亲属及朋友陆国全等人那里了解到,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手戴着手铐的高铁钢突然当众冲着正要离开的徐灿律师大声喊道:“徐律师,你在这个地方可要注意安全呀。一定多加保重!”说罢,他意味深长地冲着那些参加旁听的警察们盯了一眼,然后被法警强行押走。

            “这个案子非常奇怪!”徐律师曾对我这样说,“这次三门峡市检察院起诉他的罪名和罪行分别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行贿罪,时间从1999年9月至2004年9月,因此,此案所涉罪名之众,被指控罪行之多,时间跨度之大,确属非常罕见。”

            徐律师说:“更为蹊跷的是,包括抢劫在内的两场重罪发生在高铁钢因杀人喂狗案锒铛入狱之前,不知当地司法机关为何当时不合并追究他的这两场犯罪的刑事责任,却要将其放出,待到高铁钢到处上访影响到了三门峡市的名声后才采取‘果断’措施将其重新绳之以法?”

            自2003年以来,作为人大代表,王维忠一直在关注高铁钢的案情。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那些制造冤案的执法者一个都没有受到法律追究,高铁钢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公道,反而因为频频上访重陷牢狱之灾。

            2006年9月,我和徐灿一起,又将高铁钢的冤情反映给了正在北京人民医院住院的王维忠代表。他认真地看完所有材料后,马上指出:“这是地方政府部门公然打击报复行为!三门峡司法部门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高铁钢案,我一定会关注到底。”

            2007年3月2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高铁钢有期徒刑20年。高家人不服,于同年4月6日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至今无果。

            不管终审判决如何,我和所有关注高铁钢命运的人都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肯定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我们期待着。

            同时,我们也期待着此案的王金梅和后面案子中的秦凤莲这两个影响高铁钢命运的女人能够现身,能早日将那宗轰动全国的“杀人喂狗”案和使高铁钢至今身陷囹圄的两个案件的真相公布于众。

            我更期待,那些在高铁钢案中,知法犯法的司法败类能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浙江商人朱建洪冤屈大声呼吁(1)

            2004年“两会”期间,王维忠还关注过浙江商人朱建洪倾其所有投资千余万元到安徽省黄山市做房地产开发时,遭到合作股东与当地司法人员相互勾结,将朱关入看守所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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