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此案是浙江某服装公司的总经理严光明夫妇特意向我求助的。他们是受害人朱建洪的朋友。我认真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存在多处疑点,决定先会见有关律师。随后,我三下杭州和黄山,对此宗在两地影响较大的经济纠纷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在了解到大量事实后,我将相关案情转述给了王维忠,引起了他极大关注。那么,这是一件什么样的案子呢?
事情得从头说起。2000年2月,身为浙江省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久大)总经理的朱建洪与淳安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淳安西园)一起赴黄山参与黄山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屯溪罐头食品厂的改造。这两家公司共同注册了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黄山西园),尽管杭州久大是作为黄山西园的小股东来投资的,但为支持工程建设,朱建洪几乎把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投上了,除注册资金400万元外,额外投资1420万元,累计投资1820万元;而作为大股东,淳安西园只投资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他分文未投。接下来,与其合作的股东做出了一系列令他措手不及的行动。2002年7月1日,淳安西园单方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选举方、侯、周三人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朱提出作为股东之一的杭州久大没有一名代表任董事,其委派程序、选举人员均不合法,但对方毫不理睬。10月10日,淳安西园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和朱建洪,其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2002年7月1日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请求被告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立即向方、侯、周三人组成的新一届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等公司资料,并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同时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11月2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扣押了黄山西园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身为董事长的朱建洪认为内部股东的行为是无理诉讼,并当即与法院的同志紧急协商,指出,公章一扣,发放员工工资、签订工程合同、销售房屋等工作都得停下来,这样损失太大。2003年5月,尽管有黄山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多次出面协调,但公章保全事宜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时,身为董事长的朱建洪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在得到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后,委托员工邵红云以公司的名义,到指定的合法刻印点刻置了一枚公章,没想到此举为他埋下了祸根。2003年10月,淳安西园接管了黄山西园,最后迫使朱建洪和杭州久大委派来的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余友何及其公司员工离开了曾经工作生活了4年多的黄山。此后,杭州久大和朱建洪多次要求共同对黄山西园进行全面审计,但一直无果。据朱建洪的律师称,为了赶走朱建洪,淳安西园未经黄山西园董事会同意,先后以新成立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为由,起诉杭州久大和朱建洪的案件有10起,涉诉讼金额高达上亿元。经历了两年多的诉讼,最后都以黄山西园败诉或撤诉而告终。
据我多方了解,淳安西园原是杭州市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改制时,因资金不足无力完成改制,于是主管领导邀请方某以其名义参与改制,注入资金200万元,占注册资本66.67%;自然人叶元剑及职工占股33.33%。完成注册后,方某就以借款方式全部抽回200万元注册资金,但在工商注册中仍是该公司股东。方某掌管淳安西园时值朱建洪领导的黄山西园项目建设的中后期。方某取得了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便迫不及待地要求接管黄山西园。但遭到久大公司和朱建洪拒绝,朱认为方根本不懂经营,此时正是黄山西园开发的“黄山城市花园”项目运作最为关键的时候。方又利用杭州久大个别股东和朱建洪的矛盾,向淳安县公安局举报朱建洪挪用资金。2003年6月,警方对朱建洪实行了强制措施,因证据不足,被关了70多天的朱建洪后被无罪释放。2003年10月,方变更了黄山西园的法定代表人,终于接管了黄山西园。但他没想到“黄山城市花园”属一个综合型项目,大部分资产抵押在银行,公司还要负责配套设施的后续建设、物业管理、商场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方某认为这一切都是由朱引起的,为了出气,就向“黄山城市花园”的住户、经营户称,朱卷走了几千万资金,致使黄山西园不能正常运转。不明白真相的业主们都把怨气直指朱建洪,并因此纷纷上访。2004年10月13日,黄山西园董事长方某,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请求确认2001年4月21日“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款项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0 120元。但在2005年1月17日,原告却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于第二天准许其撤诉。
为浙江商人朱建洪冤屈大声呼吁(2)
2004年12月16日,正在办公的朱建洪突然又被警方带走。12月23日,朱以职务侵占5万元的罪名被逮捕。2005年3月17日和4月20日,屯溪区检人民察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针对检方的指控,朱建洪的辩护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王勤保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根本站不住脚,这完全是“黄山西园”公司的另一股东淳安西园故意在整朱建洪。我经过深入调查,终于了解到以下情况:2002年7月,朱建洪把黄山西园应付给杭州久大的合作费70万元中的46.5万元,汇至萧山购买丰田佳美轿车一辆(牌照号为浙AV0017),后来,此车一直为公司使用,并纳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而剩余款项23.5万元,是分两次汇至杭州久大的。对于此案,著名法学专家张泗汉教授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的朱建洪是代表黄山西园和杭州久大签订一份“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之后,按协议履行义务,朱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虚构“合作协议”的行为。朱建洪当时是黄山西园的董事长、总经理,黄山西园按上述协议支付杭州久大合作费70万元,系物业费用,并非为朱私人所有。同时,朱在明知公司印章被法院查封并没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又去刻印一枚公章,违反了印章的有关管理条例,只是一种错误行为,他是在公司其他董事同意下让员工前往指定印章部门刻制的,并没有隐瞒事实,同时手续合法,更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在如此众多证据面前,一审法院做出如此判决,很不合理。退一步来说,即使朱触犯了检方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可能判决这么重,量刑过重!2005年5月11日至12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朱的两名代理律师向法庭递交了大量证实朱无罪的证据。但是,等待朱建洪的还是灾祸。2005年6月15日,被告人朱建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侵占的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予以追缴。随案移送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予以没收……据知情者透露,尽管法院知道朱很冤,但他们还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指令对其重判。王维忠在认真看完所有案卷后,严厉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明显违法的冤假错案。朱建洪根本没有触犯刑法。黄山有关司法部门是明显的徇情枉法。
作为一名到异地投资创业的投资商,不但千万资产无法收回,其本人还因此遭受牢狱之灾,这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著名社会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王震宇教授认为, “地方政府不应插手企业内部矛盾,应大力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这宗原本连民事都败诉或撤诉的纠纷,竟然上升为刑事案,显然令人费解,与地方执法部门有很大的关系。众所周知,发展中的企业内部难以避免矛盾,但企业内部的矛盾应由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地方政法部门不应插手。对于前来贫困地区投资发展的开发商,地方政府应大力出台有关措施,以保障这些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否则就会大大挫伤投资商的热情,产生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在黄山西园内部纠纷这件事上,地方政府没有掌握好分寸,对这种企业内部纠纷,政府部门理应冷静,不能有冲动性的处理。其实朱建洪这件事,不仅仅是个案,而且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会引起其他投资商的关注,对该地区发展有不好的影响。获知判决结果后,我电话采访黄山屯溪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时,对方称:此案是铁案,不服可以上诉。2005年12月5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二审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此案复杂,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合议庭有人认为,维持原判;大部分人认为,此案应慎重考虑,朱应无罪释放,或最多也只能判一年。由于争议太大,中院又将此案报呈安徽省高院审定。2006年4月,我又从朱建洪家人及其代理律师处获知,二审判决朱建范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